四川省渠县劳动保障局李碧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实施后,违法使用童工的现象在一些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中仍未杜绝。去年10月,在对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进行的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机关事业单位、国有、集体企业执行规定较好,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执行规定较差,餐饮娱乐、美容美发行业招用童工的现象突出。虽然近年各地加大了清理、查处违法使用童工的力度,但效果不尽人意,使用童工禁而不止,有的地方甚至愈演愈烈。这些黑心老板无视法律法规,挖空心思对付执法人员,逃避检查,逃避处理,致使禁止使用童工存在“三难”:发现难——无人举报;查实难——隐瞒实情,有的无据可查,有的提供假证据,有的把童工藏起来,查时则躲,查后又来;处理难——说情不断,干扰严重。
分析“童工现象”的原因,一是贫穷误导。经济不发达地方农村贫困家庭和城镇下岗职工、无职业人员的子女,交不起学费,读不起书,被迫弃学当童工。二是观念误导。在一些贫困落后的地区和家庭,“读书无用论”观念比较严重,部分家长一味追求金钱,教育子女早赚钱、多挣钱,误导学生弃学务工,外出挣钱。也有的是一些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忽视了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差生厌学,老师厌教,致使差生不愿读书,弃学做童工。三是效益误导。一些用人单位特别是个体私营经济对法律法规置若罔闻,法制观念淡薄,为了降低人工成本追求最大利润,千方百计私招乱雇廉价童工,采取多种手段欺骗儿童为他们做工。四是用工误导。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企业用工自主了,但有的企业自主用工变成“自由用工”,滥发信息,虚报待遇,采用欺诈手段违法招用童工。此外,劳动行政部门监督管理也存在一些薄弱环节。
禁止使用童工,关心重视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是每一个公民,每一级领导,每一个单位应尽的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也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必须实行综合治理,标本兼治。
要抓好宣传。广泛深入地宣传《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法律法规,宣传党和政府关于保护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的方针政策,宣传不读书、少读书和违法使用童工的危害性和严重性,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
要抓好教育。要把对少年儿童的教育贯穿于公民道德建设之中,重视学龄教育,使每一年学龄少年儿童都能有学上,有书读,愿读书,不去做童工。又要注重社会教育,学校、家庭和社会形成合力,共同关心和重视少年儿童的成长进步,合力禁止国家机关、任何用人单位违法使用童工。
要加大查处力度。劳动保障部门要坚决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排除一切干扰,加大行政执法监察力度,严励查处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禁止各种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禁止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允许未满十六周岁的子女做童工。对使用童工的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对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出据假证明和介绍职业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从严查处,该移送司法机关的按规定及时移送,绝不姑息迁就。
要严格管理。抓紧健全制度,按照有关劳动力市场管理和企业招收职工的规定,切实加强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严格审查企业招工简章,在办理企业劳动合同鉴证时,必须严格核查应招人员的年龄、工种等条件,凡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得办理。凡发现企业不送审招工简章,不签订劳动合同等私招乱雇,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一定要从严查处,从根本上杜绝违法使用童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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