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政府研究决定,针对进城务工农民的特点,按照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以用人单位缴费为主、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就农民工在该市务工期间参加医疗保险的有关问题,做出了试行的意见,主要内容有:
1、适用范围
2006年11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用人单位都必须为与之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办理医疗保险。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期限在两年以下的,可选择按本办法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期限在两年及两年以上的,应按照《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规定的办法参加该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农民工是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并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非城镇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
2、费用缴纳
农民工的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农民工个人不缴费,不建个人帐户。用人单位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以上年度合肥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基数。用人单位按2%的费率为农民工缴纳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在录用农民工的30日内分别到地税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登记和社会保障卡手续,并按月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农民工医疗保险费。
3、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履行缴费义务后,其参保农民工从次月起即可享受住院医疗统筹待遇。农民工的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待遇,与城镇参保职工享受同等水平。用人单位未为农民工参保或参保后不按时足额缴费的,农民工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农民工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农民工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支付。农民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不再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农民工本人也不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为农民工参保或参保后末按规定为农民工缴纳医疗保险费,农民工可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致使农民工不能享受相应待遇引发争议的,农民工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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