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出台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救助暂行办法
时间:2023-06-09 20:51:26 33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近日,从相关部门获悉,为进一步完善长兴医疗救助体系,缓解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长兴县结合自身实际,出台了《关于印发长兴县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据了解,长兴自2002年实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以来,参保职工的医疗保障水平有了不断提高,但还有部分困难人员因患重大疾病,每年除享受报销待遇外,还需承担个人自负的较大医疗费用,为进一步解决上述这些困难人员的医疗费用问题,该办法对此作了相关规定。其具体救助对象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无经济来源、无抚养人、无就业的城镇三无对象;夫妻双方系失业人员或单亲失业人员以及其他特困人员。这四类对象因患大病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和单位补助后,当年自负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以上部分,个人负担医疗费难以承担,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可申请医疗救助。

其救助标准按救助对象困难程度和自负医疗费用的数额外负担给予1000元至10000元的医疗救助,对特殊困难的低保对象和职工,可适当降低救助条件,增加医疗救助额。具体救助标准由县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每年需救助的情况另行制定。

此外,凡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均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户籍所在社区或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及所以单位意见;当年度患大病、重病的医疗诊断书、病历等;医疗费用凭证、自负医疗费用收据原件以及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证明等。经社区或村民和村民委员会初审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劳动保障中心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报县社报办。复核审批。县社报办对上报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复查,并报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公示。对确定为医疗救助对象的,由申请人所在社区或村民委员会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七天。对经得核发现不符合或公示有异议核实后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将有关材料退回乡镇(街道)和社区或村民委员会,并说明理由。申领。公示期满,申请人凭县劳动保险行政部门下发的医疗救助通知书,到县社保办领取医疗救助金。

另外,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外来务工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救助条件,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县社保办审查后,报县劳动保障碍行政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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