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原劳动部1997年12月发布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第一条的规定,职工从参加工作的当月起,应由所在单位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作为企业职工的农民工,应按此办法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主要内容包括:职工姓名、社会保障号码、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个人缴费首次记入时间、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个人当年缴费工资基数、当年缴费月数、当年记帐利率、单位和个人缴费记入个人帐户的比例、当年缴费金额、当年记帐利息及个人帐户储存额情况等。视同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实际缴费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作为将来计发养老金的依据,农民工一般没有视同缴费年限。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识别号码是公民的社会保障号码,于1989年9月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国家标准GB11643-89),暂用居民身份证号码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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