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从1995年1月起,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每人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职工工资收入17%的费率记入,包括:
1、职工本人缴纳的全部养老保险费。
2、从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一定比例划转记入的部分。上述两项合计为10%或11%。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从企业划转记入的比例相应降低。
3、从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左右划转记入的部分。
(三)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按不低于同期居民一年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具体利率每年由省社会保障事业管理机构公布。
(四)职工在同一地区范围内调动工作,不变换基本养老保险个帐户。职工由于各种原因中断工作,其个人帐户予以保留,职工调动或中断工作前后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可以累积计算,不间断计息。
(五)职工在不同地区之间调动工作,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全部储存额(包括本金和利息)由调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调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调入地社会保障经办机构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只能用于职工本人离退休后按月支付养老金,不能移作它用。
(七)职工在离退休前或者离退休后死亡,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取完,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按照规定发给职工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从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记入的部分,归入社会统筹基金。职工离退休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已领取完毕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标准从社会统筹基金中继续支付,直至其死亡。
(八)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一部分进入社会统筹基金。原有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改革时已有一定工龄的职离退休后的部分养老金、筹命长和收入低的职工的部分养老金水平所需资金,以及根据在职职工工资增长调整养老金水平所需资金等,按规定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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