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规定,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于1989年9月23日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一个终身不
1、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规定,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于1989年9月23日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社会保障号码是根据国务院于1998年1月9日下发的《国务院关于修订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的批复》(国函[1998]3号)规定,采用18位数字表示,其排列顺序从左至右依次为:6位数字为出生地址码,8位数字为出生日期码,3位数字为顺序码和1位校验码。
2、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由发放工资的单位提供职工工资收入等资料。建立个人帐户的时间从各地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开始。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从参加工作之月建立个人帐户。
对于绝大多数职工来说,其工作单位就是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同时也是工资发放单位,因此,个人帐户是由职工的工作单位到当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并建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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