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统一企业养老保险制度之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当月起,就须由其所在单位为其到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投保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应为该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2)统一企业养老保险制度之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帐户的建立时间由各省、区、市出台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改革方案的时间确定。但个人帐户建立的时间,最晚须从1998年1月1日开始。1998年1月1日之后才建立的,个人帐户的起始时间也应从1998年1月1日开始计算,并按规定进行个人帐户记录的处理。
行业统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建立
行业统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从1998年1月1日起,按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统一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11%为职工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建立,移交前后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未建立个人帐户但已实行职工个人缴费的企业,1995年1月以后个人缴费并入职工个人帐户,不再补记利息。个人帐户计息办法及利率,1998年12月31日之前,按各行业企业主管部、委(总公司、部行)规定执行,1999年元月1日起按河南省劳动厅规定执行。具体计息办法由城镇企业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指导施行。
个人帐户转移、继承管理办法,按《河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劳险[1998]37号)规定执行。
参见: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移交我省管理后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豫劳险[1999]6号)
发布日期:1999年4月15日
执行日期:1999年4月15日
参见: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8]71号)
发布日期:1998年12月28日
执行日期:1999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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