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解雇员工没有提前30日通知,就需要多支付其一个月的工资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根据上述法律条文,只有在以上三种情况下,单位没有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才需要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的工资(即代通知金)。
二、代通知金的计算标准
在我们经常讲到的经济补偿N1公式里,其中,N指的是经济补偿金,1指的是代通知金。
我们都知道,经济补偿金有三倍封顶规则,即:
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则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计算。
但是代通知金并没有三倍封顶规则,以员工上一个月工资为准。
代通知金的计算基数
代通知金是按照劳动者离职前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来确定。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三、支付代通知金好,还是提前30日通知好?
我们可以从经济成本和法律风险两方面进行衡量:
从经济成本上看,支付代通知金的经济成本和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多干了一个月),单位同样都是支付一个月工资,两者成本一样。
从法律风险上看,支付代通知金,双方的劳动合同立马就可以解除。但提前30日书面通知,若劳动者在期间生病、工伤、怀孕等情况,单位就不能辞退劳动者了。因此,提前30日书面通知的法律风险大。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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