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专业人士从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获悉,一企业以旷工为由解聘提供虚假病假条员工,但因为事先没有通知工会被法院认定程序违法,反而要向违规员工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案件的原告刘明(化名),2005年3月入职XX物业公司,从一般文员到任职项目部经理。2014年4月23日刘明向公司请病假,并在病假结束后向公司提交了2份病假条。
但此后XX物业公司发现,刘明的病假条显示病情为心律不齐,诊断医师为汪某,而汪某确实是这家医院妇产科主治医师。经过核实发现,刘明提交的两份病假条均非该医院出具。XX物业公司非常气愤,于2014年6月4日直接以刘明旷工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刘明经过仲裁程序提起诉讼,认为XX物业公司在未通知工会的情况下无故将其解聘,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XX物业公司辩称,刘明提交的病假条系虚假证明,构成旷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合法,无需通知该公司工会。
法院经审理认定,刘明所提交的两份病假条属无效证明,自2014年4月23日起刘明确系旷工,XX物业公司所持的解除劳动关系理由并无不当,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然而,依据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不仅要求充分的事实依据,还要符合法定的程序要求,两项任一不符合法律规定,均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XX物业公司就解聘一事未事先通知工会,存在程序违法行为。最终法院判决XX物业公司支付刘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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