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任何岗位的劳动者都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仅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是指用人单位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通常与用人单位签订有保密协议,主要针对技术、营销、财务、法务等事项,涉及的人员一般为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以及某些能够获悉机密的法务、秘书等岗位。对于普通岗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若强行与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属于限制劳动者就业权利的,该协议无效。
竞业限制的对象包括哪些
竞业限制并不能适用于全体员工,竞业限制的对象只能是本单位中接触商业秘密的职工,特别是那些技术含量高的企业中的主管人员和科技人员。一般来讲包括:
(1)企业的技术人员,具体是技术研制、开发、利用人员;
(2)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具体是董事、财务总监、经理等;
(3)其他如办公室主任、部门经理、档案管理人员等。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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