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只要员工出于个人原因辞职,比如“在家里做点什么,个人发展,出去创业”,他们就不会支持经济补偿。此外,如果员工因个人原因辞职,他/她需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公司。否则,如果他/她不辞而别或未达到法定通知期,他/她将被视为非法终止劳动合同,并可能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如果员工因公司的违法行为而被迫辞职,公司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在实践中,一些公司存在扣发员工工资、停薪、少付或拖欠工资的行为,一些公司不为员工支付社会保险费,一些公司为了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允许员工在有毒、无保护设备等恶劣的生产环境中工作,《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员工有权无条件终止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这在实践中通常被称为“强迫辞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公司有以下违法行为:,员工可以“被迫辞职”:
1.未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工作条件
<3.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
5.劳动合同因欺诈无效,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胁迫或者利用人身危险的
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
劳动合同法第46条明确规定,如果员工按照第38条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公司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在“被迫辞职”时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注意当地司法实践中掌握的“程度”,否则“强迫辞职”可能会成为非法解雇
III.员工因个人原因离职后是否可以要求“强迫辞职”的经济补偿
实践中通常不支持。在审理此类争议时,仲裁人将审查员工终止劳动合同的原始原因。一旦公司有证据证明员工终止劳动合同的原因是个人原因,如辞职或终止通知中已注明终止原因,裁判员将确定该原因是终止劳动合同的真正原因。一般情况下,如果员工在辞职开始时没有解释辞职原因,则不支持员工在离职后为了获得经济补偿而改变离职原因
,在实践中,一般认为,如果雇员以雇主具有《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不包括暴力强迫劳动)为由提出“强迫辞职”,则雇主可以要求经济补偿,(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非法指挥、强迫冒险作业)终止劳动合同时,应明确告知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原因。如果雇员在终止劳动合同时没有明确告知雇主终止劳动合同的原因,然后声称他被迫终止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他将不予支持。但是,员工有证据证明,劳动合同的终止确实是由于《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的情况所致。然而,举证责任在于员工,证明并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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