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是昌乐县某公司职工,1998年5月到公司工作,公司没有为老王缴纳任何社会保险费。2011年4月,老王被公司辞退,但没有获得任何经济补偿。老王感到委屈,遂到当地人事劳动仲裁院请求立案,要求公司为其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并办理退休手续。
庭审中,公司认为,老王1948年出生,今年63周岁,公司与老王是雇佣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老王与公司的争议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老王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根据现有的国家社会保险政策,社保机构不能为年满60周岁的职工办理社会保险补缴手续,因此老王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但法律没有规定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一方的年龄不得高于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虽然赋予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时享有劳动关系的终止权,但该终止权的行使必须是以有作为的明示为条件,否则,就不意味着用人单位与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的劳动关系自然终止。公司明知老王已满60周岁,但并未提出与老王终止劳动关系,表明公司与老王都有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意思,并且双方实际上也一直在老王已达退休年龄后仍履行着劳动合同,因此双方仍是劳动关系,应当受劳动法的调整。现在公司辞退王某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给予王某13个月的经济补偿。
最终,公司与王某达成调解协议,公司一次性支付王某13个月的经济补偿,双方劳动关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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