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留薪期内除存在过失性辞退情形,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经济补偿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双倍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停工留薪期原工资待遇变吗?
读者:我是一家广告公司的职工。2010年的一天,我在工作中受伤,后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但在治疗期间,我们公司只发给我最低工资作为生活费。那点生活费根本不能满足我的生活需要,我觉得公司这么对我不合理,想让他们给我多发点钱。但公司却说我这种情况属于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不能跟上班时一样。
请问,我们公司的说法和做法对吗?
回答: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你因工负伤,并经由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那么你依法享有停工留薪期待遇,即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你们公司以你在停工留薪期为由改变你的工资福利,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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