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工资分配方面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支付赔偿金,并视情况进行处罚。
(一)克扣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补发并支付克扣工资的100%的赔偿金。
(二)拖欠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发所欠工资,并视其欠付工资时间的长短,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欠付一个月以内、三个月以内、三个月以上分别支付所欠工资的20%、50%、100%的赔偿金。
(三)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补发,并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工资100%的赔偿金。
(四)违反以上规定逾期未改,以及拒发所欠工资和赔偿金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通知企业所在开户银行协助,对欠发工资和赔偿金予以强制扣除;并区别责任大小,酌情对用人单位或责任者处以500~5000元的罚款。
扣除;并区别责任大小,酌情对用人单位或责任者处以500~5000元的罚款。
三、员工加班的时间有限制吗?
员工加班的时间有限制性规定。班后加班是指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在每日工作8小时之后,安排员工加班。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双休日加班的时间,也包括在计算36个小时之内。即使单位安排调休,双休日加班的时间也计算在上述36小时之内。
但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加班时间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员工加班的时间是有限制的,一般情况下,单位不能安排员工超时加班,否则就是违法的行为。
一、单位支付员工工资的时间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7条的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关于临时和具体工作的工资支付,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8条的规定: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关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工资支付,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的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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