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售货员答应只收佣金,不付工资。公司借口员工自愿不支付工资,仍然是违法的p>曾任北京本草方圆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草方圆公司”)副总经理兼销售总监的梁先生辞职后,因讨薪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近日,法院审结此案,判决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支付梁先生10天工资,驳回梁先生2011年1月1日的赔偿请求,梁先生加入本草方圆公司,任副总经理兼销售总监。在三个月试用期内,本草方圆公司每月付给梁先生1万元。后来,由于梁先生没有完成销售任务,三个月后他的工资降到了8000元/月。2011年4月28日,本草方圆公司与梁先生签订了自2011年1月1日起为期两年的聘用合同
2011年10月10日,梁先生向本草方圆公司提出辞去销售总监职务的申请,其内容如下:“因本人在营销中心销售总监岗位上未取得任何成绩,现辞去销售总监岗位,到基层培训。从10月1日起成为一名普通销售人员,没有工资,只有提成当天,本草方圆公司同意梁先生辞职
2012年4月,梁先生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本草方圆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大兴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定驳回梁先生的全部请求后,梁先生向法院起诉。近日,法院经审理作出上述判决
点评:
初审法官表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本草方圆公司虽证明是梁先生自愿“申请辞去销售总监职务,成为无薪普通业务员,在生产业绩时才拿到提成”,但法院认为“公司没有相应支付梁先生的工资,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作出上述判决
相关法律知识:
作为人力资源所有者,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因从事劳动或已从事劳动的客观存在而应享有的权益包括平等就业权和选择职业权,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安全卫生工作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申请劳动争议解决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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