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汪先生从事销售工作5年已久,准备要跳槽,经朋友介绍认识一位刚成立公司的老板。之后汪先生和老板进行沟通,介绍公司的以后发展方向,同时承诺给汪先生15万的年薪,还有一定比例的销售提成。最后,汪先生综合考录后,决定要跳槽。汪先生多次向公司人事追问提成事情,公司却说公司成立初期没有提成制度,或者要经过董事会讨论提成制度、或者说需要测算销售任务完成情况、利润水平等。总之,汪先生觉得自己被公司骗了,努力工作却得不到相对应的提成。
后来,汪先生春节后要休假,领导不批准休假,要求必须上班。汪先生到最后没有上班,公司就以旷工为由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一、销售提成属于劳动报酬吗?
公司为了激励销售人员的积极性,为公司创造更多的价值,往往会设置销售提成。而销售提成属于劳动报酬的一种计发方式,而提成和工作绩效相关,通常是劳动者和公司人事或者用人部门进行协商,或者按照公司薪酬制度进行确定的。其中,汪先生在入职前公司提及提成发放,但没有对提成的计算方式、计发比例及发放条件,双方没有达成一致。而汪先生入职后,公司成立初期,没有指定相应的薪酬制度,其他销售也没有领取过提成。最后,汪先生提起劳动仲裁,但关于提成的主张没有获得支持。
针对汪先生的情况,劳动者有义务和公司进行协商,对劳动报酬的条款达成一致,如果双方协商不一致,拒绝建立劳动关系。
二、用人单位能否拒绝劳动者年休假的申请?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3条规定,劳动者累计工作已经满1年还不到满10年,年休假是5天。和第5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其中,汪先生提出年休假的时候,正是公司春节年后有好几个项目需要开展,也就是说根据经营实际情况对汪先生在春节假期后申请年休假未予准假,并不违法。
全文74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