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双倍工资”是指因为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没有与劳动者签订,需要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八十二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可以得知,以下两种情况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但是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在劳动关系建立满一月后第二日起至满一年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超过一年则视为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无需再支付双倍工资。即用人单位最多应当支付不超过十一个月的双倍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之后满一年之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在劳动关系建立一个月之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前一日此期间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
2、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支付双倍工资。此时,支付双倍工资不受十一个月的时间限制,只要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均可提出要求支付双倍工资。
以上两种情况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很少存在争议。此外,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即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并且劳动合同期满之后,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亦没有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依然存在。这种情况劳动者是否可以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实践中存在很大争议。
要解决上述问题,首先应当要了解劳动法的立法宗旨。劳动法律法规的基本宗旨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考虑到用人单位权益的保障,这将有利于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稳定。因为在我国劳动关系领域仍然存在强资本弱劳工这一特点,故劳动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劳动合同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劳动法律法规的基础需要把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放在第一位,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书面劳动合同应当贯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的始终,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即是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立法宗旨。
其次,分析用人单位的目的。在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为降低用人成本,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之后,以需要盖单位公章或领导签字为由收回劳动合同,并不给予劳动者书面劳动合同,达到其既能应付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又能造成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申请劳动仲裁或起诉时却不能证明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败诉的境地。而部分用人单位想要规避劳动合同法关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一次固定书面劳动合同(一般为一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既不终止劳动关系也不续签书面劳动合同。此时,看似不违反法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又可避免与劳动者因为签订两次书面劳动合同之后需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限制,达到其非法的目的。
再次,从法理进行分析。理论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关系自劳动合同期满之日即应当终止。事实上,劳动者继续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接受劳动者的劳动成果,应视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重新建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早已建立,故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之前就应当与劳动者就是否续订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最后,法律也保障了用人单位的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拒绝,则用人单位应当主动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即使用人单位能够证明系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法律的规定仍然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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