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童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禁止招收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禁止童工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招收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创业和从事个体经营活动。根据上述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每名童工处以每月5000元的罚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表示,禁止童工一直是劳动就业的“高压线”,任何时候都摸不着。用人单位非法使用童工,不仅剥夺了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和保护权,而且摧残了儿童的身心。这是对文明社会底线的肆意挑衅,是对法律权威的野蛮践踏。据温馨提示,一旦用人单位违规使用童工行为被查实,不能简单地将童工送走,而是将依法予以处罚。对组织、引进童工就业的中介机构、带头人、培训机构也将依法严肃处理,将非法组织、引进、使用童工纳入企业重大不诚信行为,将其作为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解释:
暑期打工是中小学生的童工吗?是学校和工会组织的勤工俭学还是社会实践?法律该如何对待?本报记者就此采访了湖南省悦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晓辉。刘晓辉说:“16岁以下的儿童、青少年参加家庭劳动、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不损害身心健康、力所能及的辅助劳动,不属于童工范畴。”。用人单位不符合使用未成年人的条件。未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人为本单位职工,长期在本单位工作,按月支付工资,可认定为童工,“企业因使用童工面临行政处罚。每使用一个月的童工,罚款5000元或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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