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观点认为确定一个人是否为劳动者,主要应看其是否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员工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那么按月支付的工资就应当被视为劳动者的报酬,并受到劳动法的保护。有拖欠股东工资,自然就属于劳动争议。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自然就不属于劳动争议。
这种观点是有一定道理的,但实际上要确定一个人是否为劳动者,主要还是看其地位、薪资支付方式和是否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员工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那么按月支付的工资就应当被视为劳动者的报酬,并受到劳动法的保护。有拖欠股东工资,自然就属于劳动争议。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自然就不属于劳动争议。
素 材 : 股 东 发 工 资 能 否 认 定 劳 动 关 系 ?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即确立。因此,股东发工资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其向公司出资,享有公司的利润分配权,但并不享有工资的支付权。
如果公司决定给股东发放工资,这应当被视为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而非劳动关系。在这种情况下,股东应当将取得的工资作为投资收益,而不是作为劳动报酬。
另外,《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股东并不属于用人单位的职工范畴,因此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的定义。
综上所述,股东发工资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
这段话阐述了股东是否属于劳动者以及股东发工资是否能认定为劳动关系的问题。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即确立,因此股东发工资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其向公司出资,享有公司的利润分配权,但并不享有工资的支付权。如果公司决定给股东发放工资,这应当被视为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而非劳动关系。综上所述,股东发工资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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