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补偿金约定一次性支付不合法
很多单位在员工离职前,为了达到让员工保守秘密的目的,积极和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书,但是,过一段时间后,因为情况变化,就不愿意支付经济补偿
新《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既然竞业禁止协议合法,那么,如何给予离职劳动者补偿就成了影响会计人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对此问题,新《劳动合同法》第23条也有明确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在单位给予竞业禁止补偿时,劳动者一般会忽略几个问题。
一方面,竞业禁止补偿必须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支付,不能约定包含在工资中;另一方面,竞业禁止补偿金必须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支付,支付周期为每月一次,提前支付、按季度支付等约定均不合法。”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法律顾问徐得均对《中国会计报》记者说。
至于违约金数额的限定,徐得均表示法律未限制,由合同双方自由约定。
这样一来,王志刚与公司签订的“每月工资包含竞业禁止补偿金”的条款就成了不合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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