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属于特殊仲裁时效适用范围,劳动者在职期间或劳动关系终止后一年内提出加班工资的请求,均符合仲裁时效规定。在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一年之后,劳动者逾期提出加班工资主张的,才受到仲裁时效限制。
在劳动报酬中,加班费属于特殊仲裁时效适用范围。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职期间或劳动关系终止后一年内提出加班工资的请求,均符合仲裁时效规定。在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一年之后,劳动者逾期提出加班工资主张的,才受到仲裁时效限制。
特 殊 仲 裁 时 效 : 劳 动 者 在 什 么 情 况 下 可 以 提 出 加 班 费 仲 裁 ?
根据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以下情况下可以提出加班费仲裁:
1.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2.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3.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2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4.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3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5.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4年不满6个月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6.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6个月不满1年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7.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不满6个月的;
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未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可以提出加班费仲裁。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已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不得提出加班费仲裁。
另外,《劳动合同法》第92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不能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作为赔偿,并视为自通知之日起解除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劳动者在上述情况下可以提出加班费仲裁。而用人单位在用工过程中,需遵守相关法规,确保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总之,根据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提出加班费仲裁。而用人单位需遵守相关法规,确保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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