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加班工资计算规定》劳动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雇主应按照以下标准支付高于工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
(1)如果工人被安排工作更长时间,他们应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
(2)如果工人被安排在休息日工作,且无法安排补假,则应支付不低于其工资200%的工资
(3)如果工人被安排在法定假日工作,他们应获得不低于其工资300%的报酬
如何计算加班工资
1.计算基数
根据《劳动法》第44条,加班工资按工资计算。因此,为了了解加班工资的计算基础,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以下六部分组成:(1)小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5)加班费(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情况。”
根据该规定,工资基数应包括各种形式的工资、奖金和补贴,如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等级工资、超额生产奖金、年终奖金、全勤奖金、伙食津贴和交通补贴。计算加班工资时,应将这些项目相加。计算加班工资的时间标准以小时为单位。因此,要计算加班工资,首先要计算小时工资。自2008年1月3日起,每月标准工作日为21天和75天,具体计算公式为月工资收入÷21,75÷8小时×加班时间×150%(或200%或300%)
特殊情况下的加班工资
1.计件工资还包括加班工资
计件工资的加班工资计算。对于每天完成8小时以上、每周完成40小时以上的计件工作,公司已支付100%的工资,但未额外支付50%(或100%或200%)。在这种情况下,,加班工资应计算并支付给员工
2.综合工作制和不定期工作制下的加班
综合工作制和不定期工作制主要指企业因生产原因必须进行连续生产或工作一段时间工作的特点或性质,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保障员工休息休假的权利和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工时制度。该单位实施这两种工作制度必须得到劳工部的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实施,只有双方同意才能实施。综合工作制度一般以周、月、季、年为周期。是否有加班也取决于本周期总工作时间与标准工作时间的比较。额外部分按加班计算
不定期工作制主要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现场人员、销售人员和部分值班人员。他们的工作时间相对较短,加班时间通常难以计算和计算
但是,如果单位安排员工在法定假日工作,则应按照《劳动法》第44条第(3)项的规定支付员工的工资和报酬(即,如果员工被安排在法定假日工作,如果您的情况更复杂,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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