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劳动法》第44条规定:
第4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和报酬:(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他们应支付不低于其工资150%的工资和报酬
(2)如果工人被安排在休息日工作,且无法安排补假,则应支付不低于其工资200%的工资和报酬
(3)如果工人被安排在法定假日工作,他们应获得不低于其工资300%的报酬。
分析:
劳动法的规定首先规定了三种加班情况:加班;休息日加班;法定假日加班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三种加班后是支付加班费还是补假,具体如下:
加班:不能补假,但必须通过支付加班工资来处理
休息日加班:必须先安排补休。如果没有补假,则在法定节假日加班时支付加班费:不能通过补假来补偿,但必须通过支付加班费来处理。在实践中,许多企业通过补假或补假来处理加班。在加班和法定假日加班是违法的。如何计算加班工资
1.计算基数
根据《劳动法》第44条,加班工资以工资为基础计算。因此,为了了解加班工资的计算基础,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以下六部分组成:(1)小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5)加班费(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情况。”
根据该规定,工资基数应包括各种形式的工资、奖金和补贴,如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等级工资、超额生产奖金、年终奖金、全勤奖金、伙食津贴和交通补贴。计算加班工资时,应将这些项目相加。计算加班工资的时间标准以小时为单位。因此,要计算加班工资,首先要计算小时工资。自2008年1月3日起,每月标准工作日为21.75天。具体计算公式为
月工资收入÷21.75÷8小时×加班时间×150%(或200%或300%)
3.特殊情况下的加班工资
1计件工资还包括加班工资
计件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对于每天完成8小时以上、每周完成40小时以上的计件工作,公司已支付100%的工资,但未额外支付50%(或100%或200%)。在这种情况下,,加班工资应计算并支付给员工
2.综合工作制和不定期工作制下的加班
综合工作制和不定期工作制主要指企业因生产原因必须进行连续生产或工作一段时间工作的特点或性质,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保障员工休息休假的权利和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工时制度。该单位实施这两种工作制度必须得到劳工部的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实施,只有双方同意才能实施。综合工作制度一般以周、月、季、年为周期。是否有加班也取决于本周期总工作时间与标准工作时间的比较。额外部分按加班计算
不定期工作制主要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现场人员、销售人员和部分值班人员。他们的工作时间相对较短,加班时间通常难以计算和计算
但是,如果单位安排员工在法定假日工作,则应按照《劳动法》第44条第(3)项的规定支付员工的工资和报酬(即,如果员工被安排在法定假日工作,他们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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