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重印出版者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时间:2023-07-28 17:10:45 20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图书重印出版者具有版式设计、出版等专有性权利。图书重印出版者具有如下义务:

1、严格按双方约报酬、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

2、若重版、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

3、其他应尽的注意义务。

图书重印的意义

图书的重印是出版单位很重要的一项工作,其意义可以从下列几个方面来认识:

1、及时满足社会的需要

具有良好社会效益的图书常常是长销书,社会对它们的需要通常是比较均衡的。重印正好适应这一特点。当先前印刷的图书快销售完时,重印的图书即可补充,满足社会的需要。

2、符合最佳经济效益原则

图书分批重印,出版单位在资金、人力和仓储空间等方面可分批投入,避免流动资金、仓储资源被某一种图书占用过多,从而有利于出版单位的经营管理运作顺利。此外,图书若一次印刷很多,可能因不能及时售出而搁置时间过长,难免发黄变旧而不能引发消费者的购买欲,本来的长销书、畅销书反而会滞销。分批重印则能够保证上市的图书一直以良好的品相出现在消费者面前,有利于不断扩大销售,从而既保证社会效益的长久发挥,同时也给出版单位带来源源不断的经济效益。

3、可以不断提高图书质量

一般地说,经过严格把关而出版的图书,其质量是有保证的,但是,也难免还会有个别的错讹没能发现和改正。对这些漏网的错误,重印时可以及时改正,从而不断提高图书的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

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三条

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第三十六条

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

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第三十七条

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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