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出版社对重印书的著作权问题还缺乏足够的重视,造成著作权纠纷的情况时有发生。
如一本英语语法方面的图书,作者在编写该书时,参考了一位同学的英文语法材料,并将部分内容译成中文,编入该书中,最后以个人署名方式在某出版社出版。首次印刷后,提供材料的这位同学对作者提出意见,认为该作者不仅仅参考了自己的材料,而且把其中的部分内容经翻译后直接编入该书中,则该作品应为两人的合作作品。这位作者认识到这个问题后,向同学表示了歉意,从首次所得稿酬中拿出一部分付给这位同学,并表示下次重印时署两个人的名子。但这些情况该出版社并不知道,而且在重印时也未通知作者,仍按原来的方式署了一个人的名字,待重印样书送到作者手中时,两位作者都提出意见,要求出版社署上两个人的名字重新印刷。
一部反映二战内容的文艺作品出版后,一直有一批库存图书未销出去,恰逢1995年纪念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50周年,出版社换了封面,重新推向市场,但未通知作者。待作者发现该书以新的面目上市后,认为出版社未通知自己便进行重印,且未支付重印稿酬,是不符合著作权法有关规定的,提出索赔要求。
以上两例说明图书重印时,一定要注意著作权问题,以免造成侵权现象。出版社在重印图书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检查是否与著作权人签订过出版合同。1991年6月1日以前,由于我国尚未实施著作权法,所以当时许多图书并未与著作权人签订出版合同,这在当时不算违法,但现在重印就违反了著作权法,所以重印时应重新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
2.检查出版合同是否过期。也许有的图书出版社已与著作权人签订了出版合同,但合同的有效期已过。在这种情况下,需要与著作权人续订出版合同。
3.检查出版合同有无对重印的限制性条款。有的图书虽然与著作权人签订了出版合同,且在有效期内,但著作权人在合同中有针对重印的限制性条款。因此,出版社必须在满足合同条件的情况下方可重印。
4.重印前要通知作者,并征求作者的修改意见。随着时间的推移,有些图书的内容在重印时需要进行修改;或者时间虽然不长,但在首次印刷后,作者发现(或读者指出)书中有一些不合适的地方,也需要在重印时修改。因此,在重印前(有重印权的前提下),出版社一定要通知作者,征求其对重印书的修改意见,尊重作者的修改权。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重印后,一定要按合同要求,向著作权人赠送样书,支付重印稿酬。合同规定不支付者除外。
6.向第三方转让版权时,要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因为出版社在与著作权人签订出版合同时,一般取得的只是出版权,并没有取得转让版权的权利。因此,在转让版权时,要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或直接在签订出版合同时预先取得此项授权,并规定好与著作权人共享转让版税的分成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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