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规定加班工资的劳动仲裁,支付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150%的加班工资
(2)在休息日工作的,给予同等时间的补假;不能休调休的,发给不低于日、时工资基数200%的加班工资;(3)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工资总额构成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发给不低于日、时工资基数300%的加班工资,工资总额由以下六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费;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中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岗位工资”的,加班费按全部工资的总和计算支付,但不得按“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岗位工资”的单项计算支付。劳动合同对工资数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实际工资为计算基数。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所有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均属于实际工资,但一般认为加班费、伙食补贴、劳动保护补贴应当扣除。当然,无论以哪种方式确定工资数额,都不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具体计算方法是:将劳动者工资折算为小时工资,即加班费=[月薪收入]÷(月薪天数÷[8小时)]×加班时间×计算加班费的比例(150%、200%、300%)。用人单位规定的加班工资低于标准的,按照上述方式计算的金额支付加班费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限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第四款规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如果劳动关系终止,应当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请求仲裁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的解释》第一条劳动争议案件审判适用法律若干问题(二)规定,劳动关系终止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5月1日施行前已经终止或者终止的劳动关系,2008年,仲裁规定劳动者追讨加班费适用60天规则。劳动者在劳动关系终止或者终止之日起60日内申请劳动仲裁的,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的请求不予支持。如果新法律实施前后的60天内,仲裁时效仍适用于2008年5月1日以后仍然存在的劳动关系,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5月1日前后的全部加班费,2008年,仲裁时效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一年;解除劳动关系前,劳动者可以随时要求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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