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程序:
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申请必须由当事人提交,否则,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案件;
二、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收到仲裁申请后,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申诉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仲裁的争议是否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劳动争议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投诉及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上诉时间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等;
三、仲裁准备:
1、组成仲裁庭;
2、对应当回避的仲裁委员会成员、指定的仲裁员、仲裁庭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作出回避决定;
3、调查取证。仲裁庭人员应当认真阅读当事人的申诉和辩护材料,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争议事实;
4、拟定仲裁方案。
四、仲裁开庭通知当事人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应当在开庭四日前向仲裁庭成员送达书面通知,将开庭时间、地点告知当事人。收到通知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开庭期间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驳回申诉,缺席判决被告人。
劳动纠纷必须经过仲裁程序么
劳动纠纷必须经过仲裁程序。仲裁前置程序是指劳动争议当事人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必须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需要先仲裁后诉讼。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要程序。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十二条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劳动争议案件受理的日常工作。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接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申诉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申请仲裁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三)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内容;
(四)该劳动争议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
(五)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并符合要求;
(六)申请时间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
对申诉材料不齐备或有关情况不明确的仲裁申请书,应指导申诉人予以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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