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调解仲裁办案规则
时间:2023-03-09 15:22:24 28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是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规范仲裁办案程序而制定的规则,适用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仲裁

一、解决这一问题的核心是要正确理解劳动关系这一概念,企业承包一般不能改变职工的劳动关系,承包方一般不能成为职工的用人单位

1、明确劳动关系的概念。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从广义上讲,生活在城市和农村的任何劳动者与任何性质的用人单位之间因从事劳动而结成的社会关系都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从狭义上讲,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劳动关系是指依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范的劳动法律关系,即双方当事人是被一定的劳动法律规范所规定和确认的权利和义务联系在一起的,其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的。劳动法律关系的一方(劳动者)必须加入某一个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并参加单位的生产劳动,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而另一方(用人单位)则必须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数量或质量给付其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并不断改进劳动者的物质文化生活。

2、明确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关系的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该法第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是指经依法设立的社会经济组织,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也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劳动合同法》将用人单位列举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比如民办学校、医院、图书馆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又将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列入用人单位范围。因此以上所说的单位都有可能成为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其最小单元为个体经济组织,也就是个体工商户(当然要有雇工)。而劳动者是指年满16周岁,具有劳动能力的自然人。对照以上规定,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不可能建立劳动关系。

因此,在用人单位将企业承包给承包方经营时,劳动者仍然是原用人单位的职工,与原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在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承包经营中劳动关系界定的概念是:承包经营仅仅是企业经营方式的变换,并不改变企业所有权的归属,企业职工仍然是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而不是与承包人建立劳动关系,特别是在承包人是自然人的情况下,更不存在职工与承包人建立劳动关系的问题。

那么,在承包方是具备用工主体的单位时,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是够能够发生变化呢?我认为是可能的,有三种情况,一是发包方也就是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与承包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后,仍然在原用人单位工作;二是,承包方新招聘的劳动者或由自己的企业带过来的企业职工;三是承包方的用工是通过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劳务工的形式实现的。这三种情况中,前两种情况劳动者都与承包方有劳动关系,第三种情况,劳动者与承包方也没有劳动关系,其与劳务派遣公司有劳动关系。

二、规范劳资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是

规范劳资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是《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三、什么是聘用合同什么是劳动合同

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一是适用范围不同。狭义劳动合同适用的主体为企业,聘用合同适用的范围主要为事业单位;二是政府干预的程度不同,国家在一些重要方面对事业单位仍实行宏观管理;三是管理监督部门不同。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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