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丁某到某销售公司从事售后服务工作,但公司未与丁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4年7月,公司因经营状况发生变化,面临倒闭,部分员工逐渐离开公司。8月初,丁某也离开了公司。丁某要求公司支付7月份工资遭拒后,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和二倍工资共计18223元。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第8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劳动合同是确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权利与义务的最直接的证据材料,是解决劳动争议、确定过错归属的最有效明确的依据。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若双方发生劳动争议,仲裁委将会运用推定某项事实成立的裁判方法,支持一方当事人的相关主张。具体到本案,销售公司在其招用丁某后,未依法与丁某签订劳动合同,仲裁委依法作出丁某主张成立的推定结果,也是对销售公司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一种惩罚。
最后,仲裁委在调解不成的情形下,裁决由销售公司支付丁某劳动报酬1800元与二倍工资159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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