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破产清算职工补偿办法是职工的生活费从破产清算费中支付。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费用,先从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拨付。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物的,其转让所得也先用于安置职工。不足支付的部分,从处置无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所得中依次支付。仍不足时,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人民政府负担。
国有企业破产清算程序
第一阶段破产申请与受理
第二阶段破产宣告
第三阶段破产清算
在企业破产案件中,破产清算是一项具体而繁重的工作,也是破产案件的核心阶段。
第四阶段破产程序的终结
(一)破产程序终结的情形
出现下述两种情形之一时,清算组应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1)破产财产不足支付破产费用;
(2)破产财产分配完毕。
(二)破产程序终结的效力
(1)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2)破产程序终结后,清算组应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破产企业注销登记,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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