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和督促企业依法合规用工,积极履行用工责任,稳定劳动者队伍;
二、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三、平台企业采取劳务派遣等合作用工方式组织劳动者完成平台工作的,应选择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企业,并对其保障劳动者权益情况进行监督;
四、落实公平就业制度,消除就业歧视;
五、健全最低工资和支付保障制度,推动将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制度保障范围。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根据自身情况参加相应的什么保险
从目前情况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大部分是灵活就业人员,在参保问题上,存在部分人员不愿参、参不起,个别超大城市未放开外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参保限制,有的地方参保不便捷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为此,《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提出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户籍限制。组织未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做到应保尽保。督促企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引导和支持不完全符合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根据自身情况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应急管理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医疗保障局、最高人民法院、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
1、规范用工,明确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
2、健全制度,补齐劳动者权益保障短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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