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以后,随着劳动合同制度和劳动仲裁制度的发展,劳动合同鉴定工作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纠正无效、非法合同,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确保严格履行合同,维护劳动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实践证明,在当时人们劳动合同意识和法律观念相对薄弱的情况下,劳动合同认证是劳动部门对劳动用工进行监督检查,为企业和员工提供政策法规咨询服务的较好手段。1992年10月22日,劳动部颁布了《劳动合同认证实施办法》,是劳动合同签订后的一项行政法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在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劳动合同认证,劳动合同认证为有偿服务。鉴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申请鉴证的当事人收取鉴证费。《劳动法》(1995年)、《劳动合同法》(2007年)等法律法规颁布后,合同生效的条件一般为双方协议。对于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必须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才能生效。因此,劳动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作为劳动合同的担保机构和认证机构,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作为依据,《劳动合同担保实施办法》作为行政法规,与法律法规明显冲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9号,即2007年11月9日颁布并于该日生效的《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的决定》,本条规定,劳动部劳动合同认证实施办法劳字[1992]54号,1992.10.22,因利益驱动,于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生效后,如与现行法律法规发生冲突,应予以废止,虽然在制定示范文本时示范文本的内容不再由作为认证机构的劳动行政部门盖章和签字,但在制定劳动合同示范文本时,仍然在文本末尾增加了“认证机构和认证人”的内容。根据上述规定,本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生效。用人单位无需到劳动部门对劳动合同进行认证,这也节省了认证成本
河南省文定律师事务所朱*东律师
2008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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