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在工地受伤,工地应如何应对?
时间:2023-07-16 08:14:21 19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在法律上不存在临时工的说法,属于工伤,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单位需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赔偿。养伤期间的费用法律称为“停工留薪期待遇”,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即按以前在工地干活的工钱算。护理费等由单位支付。如果构成伤残,可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单位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在工地受伤骨折这种怎么个赔偿法的

工地受伤骨折赔偿标准如下: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上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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