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女士是一家科技公司的区域销售经理。最近,周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称从2006年4月到6月,公司将不再支付她的工资。周女士曾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由于没有取得令人满意的结果,周女士向法院起诉该公司,要求法院命令她终止与该公司的劳动合同,公司于2006年4月至6月向周女士支付了1万多元的工资,并赔偿了她1万多元的各种损失
在审理案件期间,公司辩称周女士于2006年4月至6月未经授权辞职,公司没有拖欠她的工资,但该公司最近未能提交足够的证据证明这一点,市第一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根据中国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该公司支付了欠周女士两个月的1万多元工资和各种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的出勤和工资标准承担举证责任。该公司称,周女士自2006年4月以来没有在该公司工作,但没有向法院提交足够的证据。法院认定,周女士工作至2006年6月
周女士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理由是公司没有按时支付2006年4月至6月的工资,这符合中国劳动法的规定,即如果她延迟支付工资,雇主可以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她要求公司在上述期间支付她的工资和经济补偿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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