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年前与工厂发生了劳动争议,可当事人直到九年后方才向法院起诉。然而,由于此事早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房山法院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高宁(化名)于1987年来到房山区某工厂工作,经过一年的试用,1988年转为正式职工,主要从事业务工作。但由于种种原因,双方一直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这样的状况一直持续了五年。1993年8月,高宁因工作问题与厂里发生了矛盾,被厂里告知回家等候新的工作安排。然而,这一等就没了下文。厂里既没有办理任何手续,也没有给高宁发放工资。高宁等得着了急,多次找到厂里询问情况,要求安排工作,然而厂里却说找不到他的档案,等找到档案就安排。可这一找又是好几年。其间,高宁先后到民政局、街道劳动管理科以及残联等地查找自己的档案,可是却一直没有下落,他也从未申请过劳动仲裁。直到2002年,高宁才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工厂恢复其工资关系,并补发自己1993年8月至今的工资。仲裁委员会以高宁超过申请仲裁时效为由,驳回了他的申诉请求。
高宁不服,继而起诉到法院。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高宁与原工厂虽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1993年8月以来,工厂既未给高宁安排工作,同时也没有发放工资和其它待遇,此时,高宁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但他并未在法律规定的60天之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根据《劳动法》和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法院只能驳回高宁这份迟到九年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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