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超过诉讼时效56万元打水漂
时间:2023-06-06 09:01:34 43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以集装箱方式运输的13500箱健力宝饮料,托运人发现承运人既未将饮料送达客户,也没有退还自已,于是向承运人索赔56.7万元损失,引发一场官司。2008年5月底,广州海事法院一审判决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驳回起诉。

这宗案件原告是广东健力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力宝公司),被告是梅县荣嘉国际远洋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嘉货运)。2004年8月,健力宝公司委托荣嘉货运承运13500箱健力宝饮料。起运港芳村,卸货港温州。荣嘉货运将货物装入六个集装箱内,转委托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承运。健力宝公司事后发现,承运人既未将饮料送达客户,也没有退还自已。2007年7月4日,健力宝公司以13500箱健力宝饮料不知去向为由,将荣嘉货运告到广东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三水法院),请求法院判定其赔偿56.7万元损失。由于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属于海事法院管辖,三水法院裁定将案件移送广州海事法院。

2007年12月7日,广州海事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荣嘉货运指出,涉案货物运输发生在2004年8月。至健力宝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因此健力宝公司起诉的有效期已于2005年8月届满。

法院认为,本案是一宗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沿海、内河货物运输赔偿请求权时效期间问题的批复》规定,承运人就沿海、内河货物运输向托运人、收货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本案争议的六个集装箱中有两个在2004年10月14日确认交付。由于未交付的四个集装箱与另二个集装箱是同时发运,其应当交付的时间也应为2004年10月14日。原告作为托运人,其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自交付货物的2004年10月14日起算。但原告于2007年7月4日向三水法院提起诉讼时,已超过1年的诉讼时效,其诉讼时效已经届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健力宝公司不服判决,已提出上诉。

全文88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扩展阅读
  •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法律事实,又称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在某种程度上丧失请求利益的时效制度。设立诉讼时效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促进法律关系安定,及时结束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确定状态,稳定法律秩序,降低交...
    更新时间:2024-01-31 14:30:08
查看诉讼时效相关全部词条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诉讼时效 最新知识
针对起诉超过诉讼时效56万元打水漂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起诉超过诉讼时效56万元打水漂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