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7年前的债权,却因中间没有向法院主张证据,7年后向法院提出上诉时,法院不予支持,原因是已过诉讼时效。10月29日,彭泽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轮胎欠款买卖合同纠纷案,因原告唐明(化名)未提供7年来债权的催讨证据,被告赵林(化名)辩称原告唐明的诉讼已过时效,法院最终采纳赵林的意见,驳回了唐明的诉讼请求。
家住彭泽的唐明,是一名汽车维修站的老板,兼营轮胎专卖,而赵林是一名货车业主,因为生意上的往来,彼此之间很熟。
2003年-2004年,赵林的车辆一直在唐明的店里更换或购买轮胎。2004年4月25日,赵林在唐明处购买轮胎后出具欠条一张,并载明:欠唐明轮胎款3400元,约定于年底还清,逾期未还,每天按5%收取滞纳金。
后来,赵林一直没有还这笔欠款,唐明在多次催讨无果的前提下,一纸诉状将赵林告上法院,要求赵林给付这笔欠款以及滞纳金。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唐明与被告赵林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唐明凭欠条索款,也符合法律规定。赵林在法庭上辩称,唐明提供不了7年之内的催讨依据,现在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后来,唐明在法院释明的举证期限内,也没有提供催讨的证据,法院对赵林的辩称予以采纳。唐明的诉讼请求因为已过诉讼时效,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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