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三押,债务关系错综复杂,房屋即将拍卖执行时,姜先生发现有200余万元的借款和利息收回无望。采访时,律师也提醒,一房多押容易产生经济纠纷,市民借款应格外谨慎。
2011年,在中介的介绍下,市民姜先生与宋女士取得联系,借款给对方,同时宋女士用自己的房子作抵押。宋女士的房子是位于市南区澳门路上的一高档公寓,经过房产评估,姜先生得知,这栋房子的总价值在800万元左右。随后,姜先生又到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通过档案查询此处房产的抵押情况,他得知此前这处房子已经被宋女士进行过两次抵押,第一次抵押是宋女士买房时从银行的贷款251万,合同规定还款期限为30年,第二次是宋女士向另一贷款人冷先生借款220万,合同约定还款期限为28年,同样将此房子作抵押。
而这一次,宋女士打算向姜先生借款240万,3个月后还清本金和利息,并以同一处房产作抵押。在签借款合同前,房子评估的总价值是800万,银行,冷先生和我借给宋女士的钱总数没有超过这个数,而且宋女士和我之间的借款期限是最短的,只有三个月,应该不会出现风险。姜先生说,随后他便和宋女士签了借款协议。然而,三个月过去了,宋女士并没有按时还款,无奈之下,姜先生将宋女士起诉到法院。2012年,法院作出判决,原告宋女士需要支付姜先生本金和利息等各项费用,总计约320万元。
本以为自己的借出去的钱丢不了,岂料麻烦接踵而至。因无法按合同还款,2012年,宋女士又被另外两家贷款人银行和冷先生起诉,法院分别做出一审判决,对双方返还本金并进行赔偿。按照相关判决,宋女士的房子将被执行拍卖或变卖,以对三位贷款人进行赔偿,按照借款时间先后进行赔偿。如果拍卖后进行赔偿,需要按照抵押的先后顺序来,先还给银行300余万元和冷先生的400余万元,按照房产总价值800万元来计算,赔给我的只剩下不足100万元,这可差了200多万元啊。姜先生说。
姜先生认为自己在借款之前已经详细了解过宋女士和冷先生的借款合同。原来冷先生向法院提供的借款合同中,宋女士的借款期限是6个月,而这与姜先生事先了解的28年期限不符。让他更想不到的是,冷先生被判决可以得到受偿款约400万元。姜先生多次赶到作出判决的法院和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调取档案合同。媒体看到,在宋女士和冷先生签订的两份借款合同中,冷先生起诉所用的借款日期是2009年12月4日起至2010年6月3日,而当时在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档案中的合同借款期限则是2009年12月4日起至2037年12月3日。
发现问题后,姜先生试图联系宋女士和冷先生,均未果。
11日下午,根据合同上的手机号和座机号,媒体试图联系宋女士,却发现这两个号码均为空号,冷先生的手机号虽然还处于正常状态,但媒体多次拨打无人接听。
对于姜先生的遭遇,媒体咨询了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单正国律师。他表示,民间借贷风险较高,而类似姜先生遇到的一房三押情况,风险更大。在抵押借款前,贷款人一定要去查备案,一般情况下,若发现房产已经进行过一次抵押后,贷款人应该格外谨慎,充分考虑以后可能遭受的风险,尽量不要再抵押借款,姜先生的三押行为不够理智。单律师建议,在此事件中,冷先生的一审判决后,姜先生发现两份合同并不相同,导致自己的受偿款可能受影响,他可以将备案的28年期限合同作为新证据,到法院进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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