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3月30日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规定了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三、四级的作业。
1993年11月26日劳动部、人事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联合下发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规定的女职工孕前保健内容是:
①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铅、汞、苯、铬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三、四级的作业。
②积极开展优生宣传和咨询。
③对女职工应进行妊娠知识的健康教育,使她们在月经超期时主动接受检查。
④患有射线病、慢性职业中毒、近期内有过急性中毒史及其它有碍于母体和胎儿健康疾病者,暂时不宜妊娠。
⑤对有过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又无子女的女职工,应暂时调离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的作业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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