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调查机构的类型
时间:2023-05-07 15:05:17 17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从各国反倾销法的规定和实践来看,管辖反倾销调查的主管机关可分为纵向和平行两类。所谓纵向型,是指进行反倾销调查并作出初裁决定和终裁决定的机构是同一主管机关,或者虽然是两个不同的机构,但两个机构之间存在隶属关系。例如,欧盟(EC)的初步裁决机构是欧盟委员会。委员会有权决定是否立案、进行调查、是否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接受价格承诺、建议征收反倾销税、终止案件和复审案件。然而,决定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最终权利在于其最高权力机构,即欧洲联盟理事会(EC)

所谓平行类型是指进行反倾销调查并作出初步决定和最终决定的人由两个主管当局组成。两个主管部门相互平行、相互独立,上下级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例如,美国反倾销调查的主管当局是商务部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其中,倾销价格调查机构及相应的初裁和终裁是美国商务部。商务部负责调查被指控倾销产品的价格是否低于正常价值,计算倾销幅度并采取临时措施。损害调查及其初步和最终决定由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只有在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对倾销价格和损害作出积极的初步或最终裁决之后,美国商务部可以采取临时措施或发布征收反倾销税的命令

<2.对这两类主管当局的简要评论

1994年《反倾销法》没有规定各国应采取何种类型的反倾销调查机构采用从各国的反倾销实践来看,纵向模式的复审时间略短。通常,从立案到最终裁决的整个调查过程在9~12个月内完成,倾销发生的概率较高。平行复审需要更长的时间,通常需要12-18个月来完成所有调查,最终确定倾销的概率通常小于50%。例如,在欧洲联盟(欧共体),进口产品存在倾销价格的结论与损害的存在密切相关,其倾销初裁在终裁中很少被推翻。在美国,通常在实践中作出确定倾销价格的初步裁定和不存在损害的最终裁定。然而,在美国,对建立倾销的最终裁决将不可避免地导致征收与倾销幅度一致的反倾销税;在欧盟(EU)中,倾销的设立是否需要征收反倾销税,需要考虑是否符合欧盟的总体利益。即使征收反倾销税,其税率一般也低于倾销幅度。显然,设立反倾销调查机构的形式完全取决于各国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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