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文号:【京劳社资发〔2005〕29号】
颁布日期:2005-3-17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建设委员会,各集团、总公司,建筑施工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及《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2号)的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在京从事建设活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及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统称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一)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1年第87号),在我市进行建筑施工的企业必须具有建筑业施工资质,严禁非建筑业企业的其他组织或个人招雇农民工从事建筑施工。
(二)建筑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按照《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三)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四)劳动合同应当载明建筑施工企业名称、地址、农民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家庭住址、户口所在地等基本情况,并具备以下条款:
1.劳动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
3.和劳动条件;
4.;
5.保险待遇;
6.劳动纪律;
7.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
8.处理方式。
(五)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代表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分别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劳动合同应当一式三份,建筑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各持一份,另外一份保留在农民工务工的工地备查,农民工的劳动合同不得由建筑施工企业代为保管。
(六)建筑施工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后,双方应严格履行劳动合同。
(七)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其工程的劳务分包企业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督促劳务分包企业严格履行劳动合同,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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