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1、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所有建筑企业,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为建筑业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建筑业农民工是指参与建设项目施工、具有本市或外地农村户籍、符合法定劳动年龄、企业招聘的农村从业人员。
2、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含改、扩建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在工程总预算造价中单独列项,并作为专用款项在开工前一次性拨付施工总承包企业或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统称“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负责以建设项目和总承包单位为名称存入银行帐户。
3、本市所有建设项目,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总承包单位在开工前将整个工程期间施工的所有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需缴纳的农民工工伤保险费,一次性缴纳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保障参保资金的落实,简化工伤保险费征缴手续。建设单位应当督促其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及时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4、建设项目提取和缴纳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的公式为: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总额=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作时间20.92天×60%×保险期(合同工期总天数÷30天)×月平均预计农民工缴费人次×缴费费率1%。工伤保险费计算的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元”。建设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可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工伤发生率和基金收支状况进行调整。
5、总承包单位持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和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书(复印件加盖公章)以及银行存款回执,可以在建设项目所在地或单位在京住所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建设项目《社保登记证》,缴纳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农民工的工伤保险费,自建设项目缴费之日次月起,应每月向社保经办机构备案在该项目施工的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变化情况。与该建设项目的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工伤的,按参保农民工对待。
6、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合同截止之日止。建设项目合同工期延长,总承包单位于合同到期30日前向社保经办机构备案;建设项目竣工后有保修期的,总承包单位应持保修合同于项目竣工后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备案。其工伤保险期限有效顺延,工伤保险待遇按规定执行。
已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建设项目名称发生变更的,有关单位依法到相关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持批准文件或有效证明及时到原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7、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其提交的“有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材料中,应当包括注明建设项目名称的《社保登记证》和建设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的缴费凭证及证明,不提交上述材料的,不予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规定限额以下不需要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小型工程,建设单位也应当依照本规定拨付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由总承包单位在开工前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
一、申请工伤认定需要什么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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