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解除无效婚姻案件,应向法院提出。对于无效婚姻案件的处理,应当依据判决进行,并且将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其他纠纷一同制作法律文书,确保一审终审。婚姻效力的判决书已经做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各当事人均不能提起上诉。
申请解除无效婚姻案件,应向法院提出。对于无效婚姻案件的处理,应当依据判决进行,并且将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其他纠纷一同制作法律文书,确保一审终审。对于婚姻效力的判决书已经做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各当事人均不能提起上诉。
婚姻效力案件的法律规定
婚姻效力案件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至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其中,第一千零四十八条明确了婚姻无效的情形,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达法定婚龄等;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了可撤销的婚姻,包括因胁迫结婚的、受欺诈、受胁迫的一方请求撤销的等;第一千零五十条规定了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了离婚的法律后果,包括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这些法律规定为婚姻关系的确定和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申请解除无效婚姻案件,应向法院提出。对于无效婚姻案件的处理,应当依据判决进行,并且将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其他纠纷一同制作法律文书,确保一审终审。婚姻效力案件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至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这些法律规定为婚姻关系的确定和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全文73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