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被无效后,婚姻本身不再有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财产不适用有效婚姻的夫妻财产制度,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
婚姻被无效撤销后的后果如下:
(1)婚姻本身不再有效
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而不是从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宣告之时才没有法律效力。应当注意,此处的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2)当事人的人身关系。
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3)当事人的财产关系。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也不适用有效婚姻的夫妻财产制度,而是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婚姻无效撤销后,当事人需要承担哪些后果?
婚姻无效撤销后,当事人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首先,婚姻关系自始无效,当事人应当承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所有法律后果,包括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务承担等。其次,当事人应当承担撤销婚姻的费用。再次,当事人还可能需要承担因婚姻无效撤销而产生的其他法律后果,如名誉损害赔偿等。因此,当事人在决定婚姻无效撤销前,应当充分了解其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谨慎行事。
婚姻被无效撤销后,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也不适用有效婚姻的夫妻财产制度,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当事人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包括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务承担等。因此,当事人在决定婚姻无效撤销前,应当充分了解其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谨慎行事。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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