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状况证明取消了,民政部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中规定,除对涉台和本通知附件所列清单中已列出国家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一、如何办理涉台婚姻登记
中国内地居民与中国台湾居民在内地办理婚姻登记的,男女双方应当一同前往内地居民的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在办理涉台婚姻登记时,内地居民应当提交本人的有效身份证证件与户口本,此外还应当提交一份证明自己当前无配偶并且不是近亲结婚的签字声明。台湾居民则应当提交本人的有效身份证证件与通行证,此外台湾居民也应当同内地居民一样提交类似的声明。
二、结婚后之前的离婚证是否还有用
结婚后,之前的离婚证没有用。
因为离婚的行为证明夫妻关系已经消灭了。再次结婚的,属于确定新的婚姻关系。对于办理婚姻关系的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结婚证离婚证丢失或毁坏的,不能补发。
若当事人丢失或毁坏了《离婚证》的,当事人可持户籍证明和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原婚姻登记机关经核查婚姻登记档案,证实当事人确曾依法在该机关办理过婚姻登记。再将当事人申请核查属实的情况,报市、市辖区、县民政部门审查批准后,依法为当事人出具《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所补办的有关证明书与《离婚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以凭《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即可办理离婚手续。
三、涉外婚姻手续怎么办?
在我国,涉外婚姻是指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港澳台居民之间的婚姻。涉外婚姻登记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和政治性,所以规定也较为严格。“涉外婚姻如何办理”这个问题并不明确,因为涉及婚姻包括结婚和离婚。如果选择在国内办理结婚登记,需要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其次,登记机关也有级别上的要求,双方需要到省级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级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办理,并根据登记部门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比如公证机构出具的无配偶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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