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安排工人在休息日工作,工作时间将延长(通常是加班)。他们应首先根据同一时间安排补假。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和延长工作时间的报酬。如果安排工人在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工作,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实行每日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标准工作时间制度的企业,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企业,应当依照劳动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延长工时的工资和报酬。全员实行劳动合同制的企业,总经理(实行非正常工作制的除外)经批准可以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和报酬
对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为一周的休息日,属于正常工作的;如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假日,职工的工资报酬,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关于加班工资支付问题: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工作,不能休补假的,应当给予补偿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小时或者日工资标准的150%和200%;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小时或者日工资标准300%的附加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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