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未签劳动合同两倍工资仲裁有时效限制
时间:2023-06-06 10:14:40 38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2012年5月17日,吴某经过应聘到××市某商贸公司任仓库管理员。口头约定月工资1700元,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4年9月9日,吴某因为工作马虎造成公司重大损失,被公司开除。2014年9月15日,吴某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确认与××市某商贸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市某商贸公司支付其2012年6月17日至2013年5月16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共计18700元(1700元×11个月)。案件经过××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认为,虽吴某与××市某商贸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吴某请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的仲裁请求已过诉讼时效。遂作出裁决驳回吴某此项仲裁请求。

【律师点评】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款也是吴某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的依据。2008年5月1日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该款也是用人单位主张仲裁时效抗辩的主要依据。同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该款将拖欠劳动报酬的仲裁时效起算时间推迟到劳动关系终止之日。但是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是否属于劳动报酬呢?劳动报酬应当是单位因劳动者付出劳动而支付的货币,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对价金钱。而两倍工资中的另外一倍工资是对单位未签书面劳动合同违法行为的惩罚,其性质不是劳动报酬,因此也不能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

因此,吴某要求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应从2012年6月17日计算11个月至2013年5月16日,请求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应从2013年5月17日计算一年至2014年5月16日。在此期间,吴某在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于2014年9月15日提出支付两倍工资的仲裁请求,显然已经超过了一年的仲裁时效,不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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