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解读:女职工禁忌劳动的范围
时间:2023-06-09 22:34:20 20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劳动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1)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是什么?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1990/1/18)

第三条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矿山井下作业;

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Ⅳ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5.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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