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重大损害应由企业内部规章来规定。同时,规章中有规定的情况下,一旦发生诉讼仲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且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承担举证责任。法院或仲裁委还会根据企业类型、规模、损害程度等情况对规章中的“重大损害”进行认定。可见,用人单位要合法适用相关规定,针对有损公司利益的劳动者进行管理,对于操作规范性、合法性的要求非常高。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过错而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属于用人单位的经营风险,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须以劳动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为限。本案中,A公司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设备的损坏系因谢某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故法院做出的对A公司要求谢某承担赔偿责任不予支持的判决是正确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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