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工资待遇下岗调整
时间:2023-07-10 01:30:19 22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如果用人单位是生产经营需要的调岗,且调岗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侮辱或惩罚性质,工资待遇不降低,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之间存在相关性,则调岗有效;作为劳动者应该遵守。当然,调整岗位的合理性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反之,用人单位是基于迫使劳动者离职而调整岗位,劳动者是可以拒绝的。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服从安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就属于违法解除;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赔偿金,工作一年支付二个月本人工资,即2N。调岗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用人单位必须先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未经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单方面调整岗位,原则上是无效的。

未经培训或调岗不能以不称职为由辞退

2009年10月,陈某到一家建材公司工作,担任销售代表一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陈某每月的工资为基本工资1010元加销售回款数额2.5%的提成。2011年10月,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公司认为陈某连续3个月无销售业绩、连续6个月没有完成销售任务,便通知陈某终止与其的劳动关系。陈某不服,遂到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裁定建材公司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仲裁后建材公司诉至当地法院,认为依照公司规章制度,陈某工作不称职,公司可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在订立合同时向陈某公示了上述制度,也没有对陈某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建材公司认为陈某不称职,但未对其培训或调岗,解除合同的理由不充分,且未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陈某。法院遂判决该建材公司按照陈某工作年限向陈某支付经济补偿和提前解除合同的代通知金共计3500元。(北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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